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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办理资质认定手续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国家质检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一)换发资质认定证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称统一调整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后,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换发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收回旧证书并销毁,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各国家质检中心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旧证书交回市场监管总局。

(二)实施“一家一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国家质检中心新申请或到期换发资质认定证书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证书附页上(见附件)保留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二、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由国家质检中心所在法人单位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使用所在法人单位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允许在检验检测报告上体现与检验检测项目对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国家质检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名录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服务”栏目中的“我要查”界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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